世界视点!河南郑州,一男子全款买车,做首次保养时,男子忽然发现,汽车主人竟然另有其人
河南郑州,一男子全款买车,做首次保养时,男子忽然发现,汽车主人竟然另有其人。不单单如此,男子还发现新车上,还有维修记录。他高度怀疑花了19万多,买到了二手车。于是,男子去车行讨要说法,车行却故意推脱说:都在休假,以后再来。
(资料图片)
王川去车行买车,他看上了一款车,全款下来要花19万多元,王川毫不犹豫就买下来了。
然而,王川把汽车开回家后,过了磨合期,他就又去店中,给新车做第1次保养。谁能想到,做保养时王川发现,车行系统上的名字,并不是他的,而是一名名为韩某的车主。
这下可把王川郁闷坏了,要知道自己全款买的车,怎么会出现其他人的名字呢?莫非这辆价值19万多的汽车,第1位主人,并不是自己,难道另有其人吗?
于是,王川就找到了店员,要求他们给一个说法。店员查询得知,原来这辆车早就被卖过,还凭空多出条汽车维修记录来,这不免令王川很吃惊。
要知道他在买车之前,店员就告诉他了,这是一辆全新的汽车。而且他在签完合同后,店员也没有将,汽车曾经销售过的信息,透露过给自己。
对此,王川只想要,车行给出一个解释来。其中一名知道内情的店员,他偷偷告诉王川,其实这辆车在王川购买之前,已经有客户放了订金,定下了这辆车,系统上也走了正规程序。
不过,这名姓韩的客户,在放下订金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迟迟不来提车。车行也不可能老给他留着,所以中途王川看车时,车行就把这辆车,卖给王川了。
原本车行还想着,如果韩某来提车,他们也可以再订购一辆,交到韩某手中也不算违约。只不过系统上的订车程序,车行人员无法清除,王川全款购买的汽车,就这样放到韩某的名下了。
虽然车行解释得也有道理,但是这番说法可信度,还存在很大问题。既然这款车是全新车,登记在韩某的名下,韩某中途也没有来提车,那为何会凭空多出1条汽车维修记录呢?
对此,王川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车行以上的说法,就是在故意忽悠他。客户只是出了一份订金,这单交易还没有做成,不可能连车辆的信息,都是客户的。
因此,王川高度怀疑,这辆写有其他人姓名,维修过的汽车,很有可能是二手车。而且店员还涉嫌故意隐瞒,车辆的购买记录,说明这辆车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过了他想象。
于是,王川询问店员,为什么韩某要退车呢?果然不出所料,店员闪烁其词,并开始推卸责任,他表示这辆车不是自己卖的。王川在想问些什么,店员找个借口离开了。
根据这种情况来看,王川已经确认,自己买的这辆二手车,是一辆有问题的汽车。可能是韩某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才宁可损失订金,也不来提车了。
然而,王川却不知道这个情况,店员竟然顺水推舟,把问题汽车卖给他了。可是,韩某只是出了一份订金,为何车行维修保养系统上,会有他的记录呢?
对此,王川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骗局。不管店员无意还是故意,这辆有问题的二手车,王川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店员忽悠着全款购买了。
因此,王川要求车行,就欺诈销售这一行为,给他赔付高额赔偿金。不过,车行并没有答应他,店员还推脱表示:负责人已经放假了,想要多少赔偿,以后再来吧。
最终,王川看协商不通,他决定到法院中起诉,用法律的方式,来为自己讨个公道。
1、店员将维修过的车辆,当成新车卖给王川,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车行中贩卖的车辆,店员是不可能不知道,车辆的具体信息的。店员为了获取利益,隐瞒了车辆的信息,还把二手车当成新车卖给王川的话,那么就已经属于欺诈行为,车行需要承担3倍赔偿。
2、王川在购买新车前,车行应当准确说明汽车是二手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虽然王川想要购买新车,但是他却看上了这款19万的二手汽车。车行想要成交这单生意,就需要对车辆的情况,是否发生过维修,以及曾经在别人的名下等信息,明确告知给王川,看王川是否有意购买。
车行只有以诚实守信为原则,来吸引客户购买汽车,才可以维护自身的信誉,生意才能长久。
3、王川想要退车,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撤销购买合同,或者到法院上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王川购买这辆19万元的汽车,是车行以欺诈的方式,来欺骗王川购买的。因此,王川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违背了王川购买新车的想法,合同是不成立的。
王川与车行协商不成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撤销购车合同。如果不能解决的话,也可以到当地法院中上诉退车。
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